常州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6-09-05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点击量:27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系统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基本过程,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典型测试方法和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作风,不断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的要求,按照“循序渐进、分层递进”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要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协调统筹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以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为主。在学校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和资产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各二级教学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五条 各专业系部要在二级教学单位统一组织下,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构建分层次、多模块,并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六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实验课程体系可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构成。课内实验以掌握本课程基本实验技能和基本实验方法为主,独立设课实验以一门或几门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为基础独立开设,集中综合性实验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基础予以开设。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纳入培养方案中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实验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演示性实验主要是由教师讲解和操作。验证性实验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进行操作来完成实验过程。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的内容、原理和方法涉及本课程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有关知识。设计性实验是教师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个人或小组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研究性实验是指结合科研课题或创新实践项目,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开展创新性研究的实验项目。

第八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可以安排一些基本的训练和必要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专业课则应多安排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各专业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适当增加研究性实验项目。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内实验(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一部分)、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方式和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专业系负责人组织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研究制订,并由二级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的教学大纲均需和课程教学大纲一起提交教务处审批。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需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重新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拟定的实验教学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或编制质量。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或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书一起下达给相关任课教师和实验室。任课教师和实验室人员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协商确定实验教学计划,制订实验课表。二级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实验教学计划汇总表提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开始前,任课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和撰写授课教案,并协助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准备。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必要的模型或教具等。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首次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与纪律教育,宣讲《常州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介绍实验器材的安全操作要领,同时对实验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 原则上,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每组不超过2人,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6人。专业选修课、实验选修课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可根据专业要求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须向学生阐述实验的目的、目标、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抽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关注实验进展状况,启发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及时解答学生实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协助学生评估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正确性,督促学生做好实验现场的整理和清扫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与学习管理,指导和督促学生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数据记录,为高质量完成实验报告提供保障。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建档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指导教师教案、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对实验学生进行考勤,对于无故不上实验课者,按旷课处理,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实验成绩。

第二十条 课内实验计入课程成绩,所占比例按常州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课内实验考核不及格,该门课程成绩即为不及格,学生需通过实验补考获得课内实验成绩。课内实验主要考察学生的考勤表现、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分析和实验报告的撰写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实行单独考核(考试),单独记分。单独考核的实验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构成,建议平时考核成绩占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平时考核可包括考勤表现、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分析和实验报告的撰写等。期末考核可包括笔试、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实验总结等。对于单独考核的实验课程,学生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通过重修获得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验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实验表现和实验报告的撰写情况进行评定,具体比例由各专业系部根据实验特点进行规定。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态度、操作能力、实验表现、实验结果和实验成效等进行考评。学生实验报告的批改率要求100%,指导教师要按“字迹端正、文理通顺、图表规范、分析深刻、结论合理”的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学生重写。

第六章 实验教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期中和期末三个阶段。检查形式包括查阅实验教学档案、现场听课、师生问卷调查、学生座谈会等,并形成实验教学检查报告,分别在二级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表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检查、督导、核算工作量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秩序的主要依据。各二级教学单位和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关注实验教学的安排和实施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