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6-09-05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点击量:2769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实习教学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实习教学的正常进行,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习教学和实践教学基地实行以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为主的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资源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实习教学的组织实施,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实习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系统学习,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强化专业基本技能,增强感性认识与工程意识,巩固和深化理论知识,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训练工程技术与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科学精神、严谨作风和创新思维,提高分析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及生产实际,培养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

第四条实习教学课程可分为课程实训、认识实习、金工实习、测绘测量、企业参观、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各专业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要根据人才培养规格和本专业的特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的培养,系统科学地设置实习实训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明确实习教学的内容、形式及其安排,确保实践教学的比重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实践教学要求,按照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并通过校内外实习教学的相互补充与有机结合,对实习课程(或环节)的内容与模式进行系统优化与精心设计,积极探索实习教学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提升实习教学的质量与水平,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实习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务处审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安排和组织实施。实习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师生均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合作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实习场所制定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与物料物品取用规范等要求,避免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第七条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伤害、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和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章实习教学组织

第八条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习教学、规范实习教学过程、检查实习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习实训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均须由专业系部组织制订和论证实习教学大纲、购买或编著实习指导书,对实习教学的目的、内容、方式与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实习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或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书一起下达给专业系部及相关教师。实习教学任课教师要提早做好实习安排,并将填报的实习教学进度计划表提交系部主任审核,实习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填写实习教学情况登记表。二级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实习计划汇总表提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档备案。

第十条在各二级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的协调下,由专业系部主任具体负责本专业学生实习课程的指导教师配备、实习教学组织与实习过程监控等。在实习开课前,专业系部要做好实习动员工作,说明实习教学的目的和要求,明确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在实习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做好实习教学文件、实习考核成绩及相关实习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任务书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习教学。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遵章守纪与安全教育,加大技术指导与过程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与水平,确保实习教学目标的有效达成。对不服从安排与管理,或不按规定与规程要求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批评指正,直至责令其停止实习。在实习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遇有重大事件时,指导教师要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实习学生要充分认识到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端正态度,虚心学习,严谨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提高实习质量。实习过程中,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与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场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范与环境保护意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实习前要做好必要的安全与防护保障,实习过程中不打闹、不串岗,加强观摩与实际操作,注意收集资料,并及时填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实习劳动防护用品,实习结束后要及时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规则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若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等,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实习课程属于专业必修课,学生必须参加实习并达到要求方可取得学分。凡无故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论处,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可申请通过重修获取学分。实习课程的考核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一般根据学生技能操作、实习成果、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及实习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实习考核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参加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者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方案、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指导书、实习教学任务书、实习教学进度计划表、实习教学情况登记表等是学校进行实习教学状态检查和了解实习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二级教学单位和专业系部要结合人才培养的要求和专业教学的需要,加强对实习教学环节设置与安排的研究与探索,切实关注实习教学的组织和实施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校内实习基地

第十五条校内实习基地是指隶属学校并能供学生实习、实训、科研、创新活动的场所,包括工程训练中心、电工电子实验中心、隶属于各二级教学单位中心实验室的实习实训分室、校内产学研实习场所等。

第十六条校内实习基地实行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在二级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实习基地负责人全权负责所属实习场所及其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与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全面负责相关实习项目的教学安排与组织实施。实习基地负责人要大力加强安全防范与环境保护教育,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安全与卫生巡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与仪器设备故障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要按程序上报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按照服务教学、资源共享、规范运行、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围绕人才成长所需要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工程素养,开展校内实习基地的科学规划、分步建设、科学管理与实习教学的组织实施,努力提高校内实践教学资源的完好率与利用率,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与资源共享水平。

第十八条校内实习基地负责人要根据实习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制订具体的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管理文件。校内实习基地的各项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制度要张贴上墙,使用维护与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到位,安全消防器材与环境保护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实习基地的钥匙要由专人管理,并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严禁在实习基地内私拉电线和私接电源,严禁在实习场所做与实习教学无关的私事。实习场所发现安全隐患或遇有重大问题时,要立即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上报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校内实习基地的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保管、使用和维修等事项均须按照常州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做好档案记录。对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有危险隐患的物料物品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好使用维护及安全防范措施,并使实习场所、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处于经常性完好状态,以确保拟定的实习教学计划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校内实习实训教学应根据课程特点配备任课教师或指导人员,具体配备工作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根据实习教学需要,校内实习基地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水平较高的校内实习教学和管理队伍。校内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与工作人员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研究、生产组织、技术开发及运营管理能力。

第四章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按照分类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选择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对稳定且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二条根据生产实习、企业学习和毕业实习的不同需要和要求,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按合作型、紧密合作型和融合发展型三种类型进行建设与管理。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要遴选合作型10-15家、紧密合作型3-5家、融合发展型1-2家企事业单位作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三条合作双方须通过签署《常州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合作年限,协议到期时经双方协商可予续签。经教务处核批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将由学校统一制作常州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立足于互利共赢、长期有效,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创新校外实践教学的新模式,探索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工程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校外实习基地的情况和学生的实习情况,做好校外实习基地情况的总结。学校职能部门不定期地会同有关二级教学单位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校外实习教学的成效。

第二十六条校外实习教学的组织形式可分为集中和分散两种,集中实习时每名校方教师指导的实习学生数不应超过40人,分散实习时每名校方教师指导的实习学生数不应超过20人。专业系部除要安排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对实习现场熟悉、思想作风优良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外,还可根据需要选聘实习单位的技术骨干作为兼职指导教师。校企双方的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安排实习进程、开展实习指导和加强实习管理,校外实习教学的学生考勤、成绩评定、教学资料存档等由校方指导教师负责。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将定期组织对全校各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数据统计与信息更新。分专业填报的常州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登记表常州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信息统计表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