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化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17-09-01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点击量:2464
一、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制度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
二、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
三、各实验室应根据自己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制度,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四、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实验室应根据各自情况,对于易燃、易爆物、烟、毒、粉尘、有毒气体,对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对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各种场合及其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五、对由于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损坏严重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实验室、系(部)、院等报告,处理结果亦要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及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
六、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二人)妥善保管。领用时按照学院相应规定严格掌控,严密手续。
七、学生初次进实验室做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应宣讲安全制度,不经安全规则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八、每学期,院(部)主管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