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9-07-02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点击量:15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可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物品或经简单还原即可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具体可参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主要领导统一领导、相关分管校领导负责相应工作;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总负责,并指定一名以上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学校教务处、科研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协同部门。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科研处:

1.审批各二级单位危化品采购申请;

2.指导各二级学院做好危险化学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排查与隐患整改;

3.定期审核危险化学品库存情况,及时掌握相关二级单位危化学存贮、领用数量情况登记;

4.落实上级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

5.配合保卫处落实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检查、处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

1. 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采购。

2. 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3.按照国家和公安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负责办理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对易制爆从业人员、涉危单位重点岗位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并向相关单位报送信息。

(三)后勤管理处:

1.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置,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处置方案、计划,落实完成废弃处置工作。

2.在具有废弃物回收处置资质并在江苏环境保厅注册登记的合格处置单位中,选择确定与我校废弃物特性相宜的处置单位,商定处置价格,签订处置协议。

3.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毒有害废弃物预处理、废弃物转运等处置手续。

4.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保卫处:

1.负责督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对危化品的采购、管理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仓库)的消防设施、防盗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和相关制度的落实。

3.配合公安部门对各二级单位危化品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调查与处置工作。


第二章 采购与申请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采购。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第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填报《常州工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申请表》(附件4),详细写明品名、数量、用途。教学用危险化学品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教务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用危险化学品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科研处或产教融合工作办公室、协同创新办公室、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为便于集中采购,实验教学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由各使用单位统一填报,并于当前学期结束前两周确定下一学期使用计划;科研课题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由课题负责人提前一个月填报,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表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对采购计划进行汇总,按照相应程序负责统一采购。资产管理处将汇总的采购计划报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采购所需的各类许可证。

第十条  剧毒化学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由资产管理处在通过公安部门核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

第三章 运输与装卸

第十一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符合运输条件后,方可起运。

第十二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十三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四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10:00到下午16:00,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后申请采购的单位必须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不得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品的车辆;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总库,各二级学院设置分库。目前,总库设置在化工与材料学院。存量控制在使用量的1季度内,最多不能超过1学期用量。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全校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仓库的专用场地和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专人负责仓库的存储与管理工作。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必须报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九条  对于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同时派两人到危险化学品仓库领取,领取时要准确计量,领取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马上使用或使用后有剩余时,应立即将未使用或剩余部分送还仓库。仓库收、发危险品时,都应做好记录,并由全部在场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在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剧毒品使用过程中,必须至少有两名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在场,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计划和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并遵守登记制度。领取时需双人领用。管理人员填写危险化学品出库单。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操作规程。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库房定期发放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各个实验室每次只能领取最近两周内实验所需的药品量,用完后方可再领取,没有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退回药品仓库。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八条  剩余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抛弃,应当使用特定的包装容器统一收集保存,统一由有资质的厂商回收处理。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产生化学废弃物的单位,都是对产生的废弃物作科学、合理的收集、储存、保管和最终处理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危险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固,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实验室废弃物应由后勤管理处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交由危险化学品仓库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要密闭可靠,不易破碎泄漏。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院(系)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方可进行。使用部门定期向后勤管理处报告化学固、液废弃物的收集量。后勤管理处根据废弃物收集量的情况,按规定委托相关有合法处置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销毁。严禁将化学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应尽量对废弃物先行处理,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不产生气味的水溶性化学废弃物,可加水溶解后随适量自来水排入下水道;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的固体废弃物可作为一般垃圾处理。提倡对某些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提倡自行提纯回收某些用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试剂。高浓度的化学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相应废液缸。

第三十三条  容易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危险后果的废弃物不得混合存放,如过氧化物与有机物,氰化物、硫化物与酸,铵盐、挥发性胺与碱等。对硫醇、胺等会发出臭味的废液、发生氰、磷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废液、易燃性大的二硫化碳、乙醚类废液、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废液以及剧毒品废弃物,要采取适当措施,谨慎操作,单独存放,防止泄漏,并尽快处置。

第三十四条  其他特殊性质的化学废弃物,如钠、钾、锂等须进行油封处理,汞、磷等须进行水封处理,并旋紧瓶盖,交由危险化学品仓库集中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含有放射性和致病生物污染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严防泄漏,不可混入化学废弃物中。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新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